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职责目录公告(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执法职责材料报送要求的通知》(红府法制通字[20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编办共同审查,现将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职权、职责以公告。 以下经过审查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职责,是行政执法部门 行使权力时履行和承担义务的依据,不履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将被依法究责任 。 举报电话:4621437 联系人:张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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