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行政案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讼、行政赔偿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案卷实行谁承办谁立卷的原则。
行政处罚案卷由办案机构的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管理。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负责立卷管理。
第四条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保管,除案件承办部门、案审承办机构或案件审核小组、局领导查阅外,其他人员不律不准查阅。
第五条行政案件办理完毕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立卷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按时间顺序年度集中汇集成卷。
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90日尚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的,在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书、赔偿决定书下达并结案后10日内完成立卷工作。
第六条卷内材料将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书、赔偿决定书放在首页,其他材料按案件办理程序排列整理。
第七条行政案卷阅卷采取一案一卷或一案两(数)卷的方法,具体卷数视材料的多少、案件复杂程序、材料的可公开性等决定。
第八条行政案卷立卷后应及时报送办公室审核、归档。案卷的审核、归档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整理、装订。
第九条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制度,由局档案管理人记明查阅人、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等事项。
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非本局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不得拆卷或在案卷上涂改、勾划、圈点、污损。
第十条上级部门检查或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需要调阅案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于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案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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