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红河州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红河州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案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结案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90日内结案,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四条为促进结案,实行承办人催办制,由承办人负责处罚决定履行的催办。
第五条对结案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完成立卷。
第六条本制度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