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食药监市〔2007〕7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省局《关于实施中药配方颗粒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云食药监市〔2007〕10号)及《关于对临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说明的通知》(云食药监市〔2007〕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在我州临床推广使用时,必须向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交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检验方法。
二、临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单位应具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医专科医疗机构资质。
三、中药配方颗粒只能在经省局备案同意的医疗机构住院科室(不包括门诊科室)临床配方调剂使用。临床使用单位要注意各种中药配方颗粒安全性、有效性的临床观察,及时报告发现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零售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五、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配送中药颗粒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继续向经省局备案许可的医疗机构配送中药颗粒。
六、经省局备案,同意住院科室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七、请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要求进行处理。
附件:可以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可以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大理州人民医院、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德宏州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住院科室可以临床调剂使用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市盘龙区中医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住院科室可以临床调剂使用深圳市三九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999单味中药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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